海南一新生儿出生半年后脑瘫 医院被判赔141万

http://www.69jk.cn 2012年12月29日 来源:法制日报

  海南省海口市一脑瘫儿童将海口市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诉称,在出生时因医院操作不当,致其脑瘫。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应为患儿吴某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费、精神损害金等9项赔偿内容,总赔偿金额为141万余元。

  原告

  出生半年后患脑瘫

  李女士2006年怀孕后,便定期到海口市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查,并建立了相关档案,一切顺利。在李女士怀孕9个月时,被诊断为出现早产状况,便住进海口市妇幼保健院。检查的时候还发现,当时已经胎膜破损。李女士因为胎动不适,一直希望医院能够尽快对她施行剖腹产手术。

  李女士住进医院几个小时后,医院诊断为胎儿在宫内窘迫,遂开始对她施行剖宫产手术。

  当时手术过程还算顺利,顺利地将小宝宝吴某某产下。但不幸的是,吴某某因为吸入胎粪,而引起胎粪吸入性肺炎,经过几日的抢救治疗,吴某某被治愈后,办理了出院手续。

  据了解,在吴某某长到半岁时,李女士和丈夫吴先生发现儿子的智力似乎不太正常。于是,父母便带着吴某某去其他医院检查,这时才发现孩子有异常。经过海南、广东多家医院会诊观察后,吴某某被诊断为混合型小儿脑瘫,智力发育滞后,被建议进行康复治疗和认知教育。

  法院

  医院临床处置不力

  发现儿子脑瘫后,李女士和丈夫带着孩子到处求医,花费了巨额医疗费,且怕影响工作还请人专门护理。

  面对这种情况,2008年,李女士作为母亲,以儿子吴某某为原告,将当初做生育手术的医院告上法庭。吴某某诉称,他在被告医院剖宫产出生后,出现缺氧后遗症脑瘫,与当初医院医疗行为不当有因果关系。首先,其母亲在怀孕期间和生产当天一切正常,而他在出生后就发现缺血缺氧性脑后遗症的脑瘫。其次,其母亲入院后完全听从医院的专业管理和安排,母体的情况都在医院的监控当中,如果出现胎儿宫内窘迫,若及时发现和处理,就不至于发生严重缺氧致患上脑瘫。

  海口市妇幼保健院认为,李女士确实是已婚育龄妇女,在该医院进行分娩。但医院在对产妇李女士接生以及后期给初生儿治疗肺炎的过程中,完全是按照法律、法规和临床操作规范进行的,已经尽到应尽的义务,医院在这件事中没有过错。

  医院还认为,脑瘫是我国发病率为千分之二左右的产科临床上常见并发症。医学专家认为,胎儿患上脑瘫和早期的发育、遗传因素、孕妇疾病等都有关系,甚至有的发病原因不明。因此,吴某某虽然患上脑瘫,但是不能因此就认定是医院的责任。医院的行为和新生儿出现脑瘫症状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3年多的医疗鉴定和审理,近日,海口美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医院为患儿吴某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金等9项赔偿内容,总赔偿金额为141万余元。

  海口美兰区法院法官认为,新生儿吴某某的脑瘫和医院的医疗服务是否有因果关系是本案的一个焦点问题。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结合相关的事实和证据,医院在临床处置的措施不力,导致患儿宫内缺氧缺血,其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对患儿出现脑瘫的后果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应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金。遂作出上述判决。

  链接

  手术遗留纱条医院被判担全责

  本报讯记者郭宏鹏黄辉通讯员傅龙根蒋建强在为患者实施鼻腔手术时,医务人员因疏忽大意将手术纱条遗留在患者鼻腔内。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新干县某医院赔偿原告曾鹏(化名)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31949.36元。

  2007年1月24日,曾鹏因鼻部不适入住新干县某医院五官科。次日,医院为曾鹏行鼻中隔偏曲矫正及右上颌窦根治术,手术中使用纱条填塞双鼻腔后缝合切口。出院前,医院为曾鹏取出了部分纱条。

  2011年7月18日,曾鹏因出现双鼻堵塞、带血水、恶臭等症状再次到该医院就诊,医生从其鼻腔取出腐烂纱条一小段。7月21日,曾鹏前往江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做手术,医院从其鼻腔内取出了残留纱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应当依照临床诊疗规范,为患者提供规范的诊疗行为并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被告医务人员由于疏忽大意未将纱条全部取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明显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原告为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说“法”

  医院应谨慎履行合同义务

  患者到医院就诊,其实就已经与医院建立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按照医疗行为准则和操作规程勤勉、谨慎地履行合同的义务。在脑瘫患儿诉医院案中,医院因被认定在产妇生产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儿出现脑瘫,出现具有特殊性质的侵权行为,侵犯了患儿的生命健康权,导致法院由此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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